為響應國家環保減排號召,在造粒復合車間增設了擠出廢氣收集治理裝置。處理工藝為RTO(蓄熱氧化),根據RTO安全設計規范,VOCs進氣濃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所以需要對高濃度廢氣進行稀釋,導致進口氧濃度和出口氧濃度都很高。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樹脂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3%基準氧進行折算,出口濃度的折算倍數非常高,約20倍,無法實現達標排放。我們認為3%的基準氧要求在RTO這種工藝不適用,請問是否可以依據《GB37822-2019揮發性有機物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中10.3.3...
對于非化工類一般工貿企業,但又使用到化學品 在環境應急預案評審的時候,各省專家對事故應急池是否必須具備意見差別很大,有的專家認為必須有事故應急池,有的專家卻認為不需要,甚至有的環保局也認為必須有事故應急池,而我們國家關于一般工貿企業是否需要事故應急池也沒有明確規定。請問是否可以給個具體的指導文件?
HJ 75-2017 表2準確度驗收要求中寫的是排放濃度,那我們會理解為是比對折算濃度。但如果比對折算濃度的話就可能出現實測濃度和含氧量都未能比對上但是折算濃度卻比對上這種不科學的極端情況。我認為既然已經單獨比對了含氧量,是不是比實測濃度更科學。
現有一地下石膏礦開采項目,其采礦區距離濕地保護區(緩沖區)約5000m,項目的采礦深度約為500m。根據該項目的開采利用方案,在項目的運營期每天要排出約5000立方米的地下坑涌水,經過周圍的小河(3類地表水)最終排入濕地保護區內的湖泊(規劃為3類地表水)。通過對石膏礦區探礦孔地下水的監測(COD小于8mg/l,砷小于0.0004mg/l,鎘小于0.0002mg/l)其地下水水質的各項因子均能滿足地表水3類水質的限值。請問:1該項目的坑涌水在經過自身利用和周邊農田灌溉后的多余部分能否通過小...
1、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II類水域禁止新建排污口,那II類水域上游支流未劃定水環境功能區的水域能否設置排污口? 2、為發展當地旅游經濟,實現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區域需建設旅游設施基礎項目,對于此類只排放生活污水且排放量較小的項目,可否在II類水域岸線內一定陸域范圍內或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外一定陸域范圍內設置人工濕地等工程設施或就近進行林地、農田進行消納?
2017年4月24就已經發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關于算法部分: 1.廢水污染物算法有兩種,但是未明確講 對應算法的使用條件 2.廢氣有HJ75-2017標準還能基本做參考,但是廢水沒有類似的標準,這樣的情況下,各個地市環保局也不知道該如何執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產品廠家更不知道該怎么做。